解除動態管控具體標準
《戒毒條例》(2011年版、2018年版)第七條規定: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根據戒毒條例規定,各地都出臺了地方的戒毒條 例,雖然不是每個地方都規定解除標準,但有的地方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查詢到上海、湖南、黑龍江、山東的相關法律中都有此項規定。
上海規定
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吸毒被查獲后,未被認定為吸毒成癮,自被查獲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自執行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對于由強制隔離戒毒變更為社區戒毒的,適用前款第(三)項的規定。
湖南規定
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吸毒未成癮人員納入動態管控后滿三年未發現有復吸行為的;
自愿戒毒結束后滿三年未發現有復吸行為的;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和戒毒康復人員自執行之日起滿三年未發現有復吸行為的;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后滿三年未發現有復吸行為的。
黑龍江規定
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吸毒被查獲后,未被認定為吸毒成癮,自被查獲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自執行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由強制隔離戒毒變更為社區戒毒,自解除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山東規定
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吸毒被查獲后,未被認定為吸毒成癮,并且自被查獲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并且自執行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但是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 的除外;
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并且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根據戒毒條例和上述地方的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動態管控解除的標準。
總的標準——戒斷三年未復吸。
具體保準——一共有以下四種:
一是沒有吸毒成癮者,自被查獲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可以解除;
二是確定吸毒成癮者,自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的,可以解除;
三是確定吸毒成癮者,自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可以解除;
四是自愿戒毒的,自愿戒毒之日起三年內未發現有復吸行為的,可以解除。
直接解除還是申請解除
動態管控的解除是申請解除還是公安機關直接解除?這個問題在禁毒法和戒毒條例中都沒有明確,但是,公安部曾經答復過這個問題,明確:根據 《戒毒條例》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戒斷三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并從吸毒人員動態管控范圍篩除,吸毒人員脫離動態管控工 作不需要提交申請材料。
據此,吸毒人員脫離動態管控由公安機關直接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直接在網上動態管控預警系統中篩除,不需要個人申請。
但是,我發現一些地方的規定中又提到個人可以申請解除。比如《溫州市吸毒人員分級分類管控評估工作規范》第十三條規定:吸毒未成癮人員正 常接受幫教滿三年,經突擊尿檢呈陰性,本人申請,經審批認定“脫毒”,統一審批為“戒斷三年以上”,不錄入禁毒信息系統和動態管控信息系統,對其 可作一般關注,視情開展后續工作。
據此判斷,大方向上,動態管控的解除是公安機關直接解除,但是在一些地方,動態管控解除既可以是公安機關直接解除,也可以是個人申請解除 。具體如何,就需要查個人所在地的規定了。
解除動態管控具體方法
上面我們已經講到,吸毒人員戒斷三年未復吸的,可以解除動態管控,而且有的省份還出臺了具體的判斷標準。但是,搞清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動態管控既然叫管控,那么解除管控當然只能在管控下進行,脫控之下,肯定得不到解除!
很多人在問:我好多年來都沒有吸食、注射毒品,為何我的管控還未解除?當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你脫控。仔 細看看上面各地的解除管控的標準,沒有那一項不是在管控之下解除的,而且是在完成規定的操作之后,才能解除管控。一旦違反管控規定,解除管控就難 上加難了。
在法律層面,管控大致有以下幾種:
社區戒毒
如果被查獲,且被認定吸毒成癮,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社區戒毒。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 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對于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社區戒毒的方法實施。
強制隔離戒毒
如果被查獲,如果被認定吸毒成癮,且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染毒;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一到三年之間。
自行戒毒
對于偶爾吸毒的,公安機關除了治安處罰之外,不會管你;對于吸毒成癮者,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社區戒毒,也可以不管你;對于解除強制隔離的人 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社區康復,也可以不管你。
嚴格來說,這三類人員如果公安機關不管,均是處于脫控狀態之下,但是他們還可以自行接受管控,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上述分析可以,解除管控一定要在管控之下才能解除,詳細的說:
第一,如果被責令社區戒毒的,請配合完成社區戒毒,沒有違反社區戒毒規定,在期滿之后,可解除管控,轉為一般關注。
第二,如果責令被社區康復的,請配合完成社區戒毒,沒有違反社區康復規定,在期滿之后,可解除管控,轉為一般關注。
第三,如果自行戒毒的,請配合完成社區戒毒,沒有違反自行戒毒協議,在期滿之后,可解除管控,轉為一般關注。
如果什么都不做,動態管控將會一直存在。特別是那種偶爾吸毒被查獲,自認為沒事,不進行自行戒毒,管控可能一直存在。
動態管控等級調整方式
大家知道,動態管控分為三級,但這不是永遠不變的,而是根據所掌握的吸毒人員情況來動態調整。
等級劃分依據
一、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高風險,確定為一級管控對象:
1.拒絕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或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的;
2.因吞食異物、自殺自殘或者因嚴重病殘暫時無法收押、收戒的;
3.有精神障礙診斷或有精神異常、行為失控表現的;
4.有因吸毒引發肇事肇禍前科或揚言報復他人、報復社會的;
5.具有具有社會危害性,需要納入一級管控的。
二、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風險,確定為二級管控對象:
1.正在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
2.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等特殊情形暫時無法收押、收戒的;
3.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外出就醫的;
4.被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或者刑滿釋放回社區未滿三年的;
5.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未滿三年且未被責令社區康復的;
6.具有具有社會危害性,需要納入二級管控的。
三、除以上一級、二級管控對象之外,均屬于三級管控對象。
動態調整依據
動態管控既然叫動態,那就因素會讓它動起來,而這些因素一般是指染毒情況、行為特征、處置狀態、社會危害程度等。我們以一個地方的動態管 控辦法為例。
他們規定:一級管控對象的確定或者降級,由鄉鎮(街道)禁毒辦會同公安派出所經風險評估后提出意見報縣級禁毒辦審批;情況特殊的,可由縣 級禁毒辦直接確定或者調低一級管控對象;納入二、三級管控的對象和等級轉化,由鄉鎮(街道)禁毒辦會同公安派出所確定。
其動態管控的量化評估表見下圖。
結語:毒品危害極大,吸毒人群眾多。截至2018年底,全國現有吸毒在冊人員240.4萬名(不含戒斷三年未發現復吸人數、死亡人數和離境人數)。 但是,還有大量吸毒人員未能統計到,按照一名吸毒人員周圍潛在三四名吸毒人員來計算,實際吸毒人員數量龐大。
為了切實防御和減少吸毒人員肇事肇禍,降低毒品的社會危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國家對吸毒人員實行動態管控確有必要。
但是,在動態管控解除的程序方面,還不夠明確,甚至有的基層都不知如何操作。我在網上見到一些網友吐槽這個問題,研究發現這確實是一個值 得重視的社會問題。
個人建議是,不要抵觸,只要悔過,不再吸毒,把自己納入動態管控之下,才有解除動態管控的機會,否則,伴隨一生。
至少目前來看,這已經是最好的方法。同時,我在此呼吁能夠對解除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的問題引起重視,出臺明確的細則,以方便基層單位操作, 如此才能更好的幫助吸毒的人員回歸社會,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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